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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8、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宜与生活用水分开设置。为---生活用水水质,消防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宜与生活水池分开设置;生活用水蓄水量大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水池储水停留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可以合用;但水池必须符合生活水池的要求。同时为避免---消防水池蓄水长期停留、产生异味,惰性气体灭火系统,鼓励消防用水与空调补水等水质要求较低的用水合用。
室外消火栓:第2款:为方便消防车利用室外消火栓进行火灾扑救、隔离等,要求室外消火栓应沿建筑均匀布置;室外消火栓的数量除满足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外,还应满足间距要求。第4、6款:市政管道供水能力充足条件下,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限;与保护对象距离在40~150m范围内有一个或多个市政消火栓时,只有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建筑才能不设室外消火栓。
3.2.2.石化装置用水量计算:1)石化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新北区气体灭火,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物品贮存量,尤其危险设备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工艺装置区的消防水量应包括己确认的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系统至大一处用水量,参加灭火的高压消防水炮、移动式喷水器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a)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的消防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需要保护的设备表面积及其对应的喷淋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b)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之间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个水炮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c)移动喷水器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喷水器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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